內蒙古自治區家政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充分發揮生產、使用、科研、教學和監督檢驗、經銷等方面專家的作用,更好地開展家政服務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工作,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組建了內蒙古自治區家政服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標委會,下同)。
第三條 標委會是從事家政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技術工作組織,負責本專業技術領域的標準化技術歸口工作。標委會由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領導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務
第四條 遵循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標委會應及時向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五條 標委會應負責下設分技術委員會的管理及其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研究并提出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工作發展規劃及標準體系表,提出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發展規劃和標準制修訂計劃,提出本專業領域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以下簡稱采標)的規劃計劃等。
第七條 根據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協助組織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和復審工作。
第八條 受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組織本領域地方標準的宣貫、解釋工作;對本領域已頒布的各類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和分析,作出書面報告。
第九條 根據有關規定,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本專業領域的標準化科研項目。
第十條 負責建立和管理本標委會工作檔案。
第十一條 受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在產品質量監督、產品認證、評名牌、標準資助、企業標準審查等工作中,承擔本標委會范圍內標準水平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根據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組織進行本專業領域標準化人才的培訓。
第十三條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研究標委會的重大事項,并形成標委會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四條 受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辦理與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有關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標委會應由來自生產、銷售、使用等方面的企業、科研機構、檢測機構、認證機構、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相關方的代表組成。標委會委員由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在職人員或退休人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原則上應由在職人員擔任。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從事標準化管理的人員,不得在標委會任職。
第十六條 標委會可根據專業的規模設委員20人左右,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3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標委會下可設若干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由10人左右委員組成,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分技術委員會組成中應有所屬標委會的委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或副秘書長以上職務。
第十七條 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應為相關領域專家。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企業、科研院所的專家。
秘書長由掛靠單位推薦,原則上為掛靠單位技術專家。
副秘書長由相關單位推薦,一般為重點企業、科研院所或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
委員由相關單位推薦。
標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委員均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和聘任。
根據工作需要,經標委會申請,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對標委會組成人員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主任委員主要職責有:
(一)領導標委會工作,向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匯報標委會工作;
(二)指導標委會秘書處履行其職責;
(三)主持標委會全體委員大會,確保各方代表意見充分反映,并組織形成全體委員大會意見;
(四)簽署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申報、地方標準報批、標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調整、換屆、申請等標委會重要工作文件。
第十九條 副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是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并可受主任委員的委托履行主任委員的職責。
第二十條 秘書長主要職責有:
(一)組織提出本標委會組織機構設置的建議;
(二)組織提出本標委會的發展規劃、標準體系及有關技術措施的建議;
(三)組織提出本標委會年度標準制修訂計劃和科研項目建議,組織落實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等任務;
(四)組織本標委會參加相關的標準化活動;
(五)組織提出本標委會年度經費預算,監督管理本標委會經費的使用;
(六)組織本專業領域標準的實施和推廣服務;
(七)協助主任委員向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匯報標委會工作;
(八)負責標委會日常工作,并簽署標委會文件。
第二十一條 副秘書長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并可受秘書長的委托履行秘書長的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應秉持公正的立場,從全局出發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委員應代表本單位積極參加標委會的活動,并有權獲得標委會的資料和文件,行使表決權。
對不履行職責,三次以上不參加標委會活動;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標委會可要求委員所在單位重新推薦人選,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第二十四條 標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標委會日常工作,完成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標委會交辦的工作。
秘書處的工作應納入承擔單位的工作計劃。
第二十五條 標委會應設一名由委員擔任的聯絡員。聯絡員在主任委員和秘書長領導下負責標委會日常聯絡和其他有關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專業領域相互關聯的標委會,可互派聯絡員參加對方的活動,以加強彼此間工作協調。聯絡員有權代表所在標委會參加其負責聯系標委會的活動,獲取相關文件,并提出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標委會的最高權力歸標委會全體委員大會。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條 地方標準的編制程序按照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分技術委員會提出的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建議報其所屬標委會,由標委會審核后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送標委會審查后,由標委會按規定報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標委會對分技術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報批稿,有權提出復議和修改意見。
第三十條 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標委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標委會的其他工作程序按照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二條 由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定期對標委會進行考核,考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公平、公正、公開開展標委會工作情況;
(二)促進行業產業發展情況;
(三)地方標準計劃完成情況;
(四)參加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培訓情況;
(五)秘書處的日常工作情況;
(六)完成國際、國家標準提案情況;
(七)參與國際、國家標準制修訂情況;
(八)秘書處承擔單位對秘書處工作支持情況;
(九)年度工作報表上報情況;
(十)受到投訴的情況;
(十一)完成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情況。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標委會的活動經費按照??顚S玫脑瓌t籌集和開支。
第三十四條 標委會的活動經費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和自治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經費;
(二)掛靠單位提供的經費;
(三)開展本領域標準化的技術培訓、咨詢、服務等工作的收入;
(四)社會各界對本領域標準化工作的資助;
(五)其他。
第三十五條 標委會的經費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標委會開展日常工作;
(二)標委會舉行會議等活動;
(三)為委員準備和提供資料;
(四)制修訂標準的勞務及其他支出;
(五)培訓及培養本領域標準化人才。
第三十六條 標委會根據財務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標委會的經費進行管理,??顚S?。應每年向全體委員作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并書面報告自治區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